猝死不在工作時間不能視同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下,才能被視為工傷,享受相應的待遇。下班后在工地宿舍睡覺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法律分析
不可以,因為不在工作時間。
猝死屬于突發疾病死亡,只有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雖然不是工作原因傷害,但依法可以視同工傷,按工傷辦理。下班后工地宿舍睡覺死亡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拓展延伸
員工在工地宿舍夜間休息時間猝死,雇主是否應承擔責任?
在員工在工地宿舍夜間休息時間猝死的情況下,是否雇主應承擔責任是一個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根據勞動法和相關法規,如果員工在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意外,通常會被認定為工傷。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夜間休息時間并不屬于正常的工作職責范圍。因此,需要進一步調查和評估相關因素,如工地宿舍的安全性、雇主對員工的管理和監督等。如果能夠證明雇主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或存在安全隱患,那么雇主可能會被認定為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然而,具體的判定需要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評估。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的定義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搶險救災等活動中受傷的情況。然而,對于員工在工地宿舍夜間休息時間猝死的情況,是否視為工傷需要進行詳細調查和評估。需要考慮因素包括工地宿舍的安全性、雇主的管理和監督等。如果能夠證明雇主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或安全隱患,雇主可能會被認定為應承擔一定責任。具體判定需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評估。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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