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農村土地違規可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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