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符合以上條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申請取保候審要滿足以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種暫時免除其刑罰的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條件包括: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申請取保候審。
需要注意的是,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形式變相剝奪其人身自由。同時,對不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總之,取保候審是一種重要的刑事強制措施,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獲得暫時的免除刑罰,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和人權,同時也能更好地推進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開展。
結語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羈押期限屆滿且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因此,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一百零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根據有關判決作出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系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范圍。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