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因土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后由他人代耕承包地的農戶,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家庭成員整體移居外地或無力耕種,將承包地交由其他已分戶子女或家庭成員以外的其他農戶代耕的承包地,應以原承包農戶為主體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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