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退票規則:
1、在發車前8天以上辦理退票的,退票費不用扣。
2、退票時間在開車前48小時以上的,要扣除5%作為退票費。
3、火車票的退票時間在開車前24~48小時的,扣除火車票票面價格的10%當作退票手續費。
4、開車前24小時以內退票的,要收取火車票價格的20%作為手續費。
5、在發車前48小時-8天之間辦理退票的,變更到站或者改簽至距開車8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8天前辦理退票的,收取車票票面價格的5%作為退票費。
6、火車開走不超過2小時的,不可以辦理退票,只可以改簽成當天其他車次。
根據《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
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
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在開車后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
3、旅客開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
4、退還帶有字戳記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
5、因特殊情況經站長同意在開車后2小時內改簽的車票不退。
6、站臺票售出不退。
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形式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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