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失聯可以隨時報警,但是失蹤24小時警方才能進入調查或者立案。對于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信息工作規定(試行)》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疑似被侵害失蹤人員,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遭到犯罪行為侵害而下落不明的人員:
(一)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的;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員遭到侵害的;
(三)人與機動車一起失蹤或攜帶大量財物失蹤的;
(四)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員在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