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用人單位效益不好的情況下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因為在勞動法中也是規定了當用人單位出現效益不好的情況下,和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后即可進行裁員程序的,在進行裁員時也是需要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勞動者,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的。
在用人單位經營的過程中出現經營不善或者其他條件時都是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雙方需要對經濟補償金的金額以及勞動關系解除的原因進行溝通,當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可辦理解除手續,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就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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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但裁員人數達到10人或者職工總數10%以上的;須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才可以裁減人員。 該內容由 王金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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