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沒有房產證強拆的解決辦法和對待違法強拆的策略。對于老房子,農村可憑集體組織證明獲得拆遷補償,城市需與持有產權證的人協商過戶。歷史原因造成無證房屋可獲得合理補償。遇到違法強拆,不可以暴制暴,應保持冷靜并了解拆遷法律知識,積極收集證據并報警處理,甚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可依法強拆,但需以合法手段保護自身權益。
法律分析
一、二十多年老房子沒房產證強拆怎么辦?
首先需要確定,所居住的房子是不是違章建筑。
按規定,進行拆遷補償時,被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要給予補償。但是,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即違法建筑,將不予補償。
其次,并不是沒有房產證就不能證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房產證的原因有很多,不同情況需要分開說明,參考如下:
1、老房子
(1)如果是農村中,由于農民都是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所以沒有產權證時只要集體組織能夠提供相應的證明,證明這個房子是自己的,在拆遷時也能夠得到拆遷補償款。
(2)如果是在城市中,如果房子沒有產權,那么只能找賣給自己房子的人或持有產權證的人,雙方協商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以補正自己沒有房屋產權,否則將不能拿到拆遷補償款。
2、歷史原因,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建造的時候是合法的,但由于不可歸咎于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合法的產權證明,而被拆遷人已經在房屋內長時間地生活居住,對于這樣的無證房屋,拆遷時應當給與合理的補償安置。
二、老房子遇到違法強拆怎么辦?
1、遇到暴力拆遷等突發狀況,不能以暴制暴,盡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當然面對蠻不講理的拆遷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憤怒,難免做出沖動的事情,但是,要想到這個事情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更加合法的解決辦法,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積累拆遷法律知識,自己保護權益。被拆遷人平時也可以對拆遷的一些法律常識進行了解,這樣使拆遷人不敢輕視。許多拆遷人就是因為被拆遷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的進行強拆甚至是暴力拆遷。其實,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識,就足以應付很多情況,不至于權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3、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收集證據,到公安局報案,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后冷處理,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
所謂非法強拆是指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批準文件的強制拆除行為。比如在房屋征收中,如果沒有法院的強制執行裁定,屬于典型的非法強拆。
沒有房產證就是違章建筑,可以依法強拆,在生活中遇到違法強拆的行為,不能以暴制暴,要盡力平復自己的心情,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多留存一些現場的照片,固定好證據,然后報警處理。在平時也要積累拆遷的法律知識,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結語
在面對老房子無房產證強拆的情況下,需要明確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筑。根據規定,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給予補償,而違法建筑則不予補償。此外,沒有房產證并不意味著無法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針對不同情況,如老房子、農村或城市中的無產權證房屋等,可以通過集體組織提供證明或與產權持有人協商過戶等方式,以確保拆遷補償款的獲取。對于遭遇違法強拆的情況,應保持冷靜,不以暴力回應,積累拆遷法律知識,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收集證據并報警處理,如果公安機關不受理,可通過行政復議等合法途徑維護權益。在任何時候,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至關重要的。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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