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加班不違法,但可以拒絕。用人單位因為銷售業績沒有達標,要求職工休息日加班,是根據經營工作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但是,銷售業績不達標并非《勞動法》規定的特別情形,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當征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但應當知會主管和安排的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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