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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表現不佳,公司決定解雇部分員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11 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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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表現不佳,公司決定解雇部分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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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公司以工作表現不行辭退員工需遵循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需支付勞動者按年限每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試用期內,只有符合法定情形,如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才可辭退員工。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一、公司以工作表現不行辭退員工合法嗎?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要用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必須履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工作程序,否則的話,將被視作違法解除。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二)款規定,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應當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然不能勝任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有證據證明

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表現不佳,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然而,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支付。在試用期內,除非勞動者滿足法定情形,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以工作表現不行辭退員工是合法的,但必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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