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對于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逃避偵查或審判的犯罪行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提出控告,即使在追訴期限內,如果未立案,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法律分析
有。
追訴時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為發生的日期,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是指連續犯和繼續犯,其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拓展延伸
權力濫用的追訴時效:保障公權力行使與維護公正的平衡
權力濫用的追訴時效是一項旨在保障公權力行使與維護公正平衡的制度安排。追訴時效的設定,旨在防止對權力濫用行為的過度延遲追究,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治原則。通過設定合理的追訴時效,可以確保權力濫用行為及時受到審查和追究,避免濫用者逃避法律責任。同時,追訴時效也要考慮到對權力行使的合理保護,避免濫用追訴權力對正常行使權力的干擾。因此,權力濫用的追訴時效制度的建立與平衡,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追訴時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逃避偵查或審判的行為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相關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權力濫用的追訴時效制度的建立與平衡,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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