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戀愛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兩性關系,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在被強迫情形下所發生的,均屬于雙方自愿、自主,無法給予孰對孰錯之判斷。對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行為的成年人來說,在戀愛過程中,受到的心理創傷,從客觀角度分析難以判斷對錯,也難以界定過錯方與受害方。在法律上,也沒有戀愛不成即是由于對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論。因此,法律不承認戀愛關系中斷時,所謂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青春損失費,在我國民法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中也沒有這方面的內容。此行為并不屬于權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為,自然也無權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失賠償”。同樣,因為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鑒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現象,導致女方懷孕也不能證明是女方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戀愛期間懷孕,雖然會給女當事人的身心帶來明顯的變化和影響,但是從法律角度判斷,并不具備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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