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可以多長時間。法律只規定了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一般在三天之內決定,如果不能立案會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托執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后一個月內辦理完委托執行手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
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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