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失效并不必然導致不能使用,需要區分根據異議理由來確定不同的應對方案。
商標失效使該商標處于“未注冊租缺臘”的法律狀態,對此商標的使用應遵循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或其他權利相沖突。此類判斷專業性較強,建議委托專業人士根據具體案情給出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弊滑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扮春商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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