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處理程序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調解程序除因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其它勞動爭議均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結案,逾期未結案的視為調解失敗,當事人可以進行其它程序。調解程序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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