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的情況下優先采取注射死刑
死刑的執行方式一般是槍決或注射。注射死刑為注射毒藥、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劑量的藥劑使被注射對象瞬間死亡的過程。主要用于死刑執行。它通常先讓被注射者喪失意識,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一是有固定的執行室和相應的專門設備。執行室應建立在固定刑場內。執行室包括相互隔離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觀察室。室內應配備特制的執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經過專門訓練的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
一、判死刑是槍斃還是打針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省區仍是采用槍決的方法執行死刑。采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的只有云南、遼寧、北京、湖南等少數的幾個省市。而在這幾省市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采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在這幾個省市中,采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的,只有其中少數的中級法院。
槍決和注射是執行死刑的法定方法。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執行死刑只能采用槍決或注射的方法進行,采用其他方法執行死刑,是非法的。
二、死刑犯可以選擇死法嗎
死刑犯沒有選擇死法的權利。因為在我國沒有可選項可供選擇的。在世界上別的國家可以。中國法律規定使用注射和槍決的方法執行死刑。
死刑犯的死法1、法律規定執行死刑用槍決或者注射方法?,F在多采取注射方法。2、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于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尸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3、但由于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制、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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