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遷戶口的遷移流程根據法律規定而定。首先由父母一方攜帶相關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告知,然后到遷入地派出所開具準遷證。最后持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準遷證上簽署準予遷出意見,再將準遷證交遷入地派出所即可。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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