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與農村婦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可以請求支付征地補償費。農村離婚財產分割應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的權益,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盡可能滿足個人專業或職業需要,保持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并按公平原則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
一、離婚后戶口未遷出征地補償款如何發放?
農村婦女婚后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離婚、喪偶后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后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惫收鞯匮a償費指的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以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前提。
二、農村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戶口未遷出的農村婦女可以享受征地補償款。對于農村婦女離婚后再婚但未分配到承包地或土地補償費的情況,應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同時,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保護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分割共同財產時,要盡可能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并按公平原則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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