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兵:高中(含中專、職高、技校)畢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含高校在校生),年滿17至22周歲; 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畢業生,年滿17至24周歲;初中畢業文化程度青年,年滿18至20周歲。
女兵: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含高校新生)、普通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及應屆畢業生,年滿17至22周歲。
法律依據:
《征兵工作條例》
第二條 征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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