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1、由于累犯受過刑事處罰,沒有接受思想教育,沒有認真進行思想改造,惡習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所以是不能判處緩刑的。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二、減刑的對象標準是什么
1、減刑只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2、減刑只能適用于特定的對象。依照我國刑法第78條之規定,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都屬于自由刑的范圍。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中減刑,主要是指縮短自由刑的執行期限,因而與其他刑罰執行中的減輕制度得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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