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對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情況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但不會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被查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自然的好事,法院一定會強制執行的。如果是在判決生效后第一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就算沒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通常做法是會去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股票、房屋等情況。如果沒有上述財產可供執行,法院會終結執行,并通知申請執行人到法院做一份書面的筆錄,執行法官會向申請執行人出示在各金融機構、證券機構、房管部門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相關記錄。法院第一次終結執行之后,如果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則需要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否則法院是不會再去主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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