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立案條件: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涉及金額較大,被害人有權報案。立案標準與地區經濟發展相關,需報備最高法院。詐騙立案必須滿足條件:有犯罪事實,需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詐騙罪金額累計計算,達到3000元構成犯罪,未達到1000元違反治安法,可處拘留和罰款。
法律分析
一、詐騙罪立案的條件有哪些要求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私人財物還是公有財物,達到金額較大的標準即會入刑立案;詐騙三千到一萬元即符合數額較大標準,應當予以立案。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這個立案標準,跟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關,由各地自己定,然后報最高法院備案。對于一個具體的刑事案件,數額是其中一個方面,報案后,能否立案,還要公安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再決定。
二、詐騙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是什么
詐騙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包括: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3)屬于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詐騙罪的犯罪數額累計計算,每次詐騙數額不足3000元,但累計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的,即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小,沒有達到1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立案的條件主要包括實施詐騙行為并達到金額較大的標準,被害人有權報案或控告,以及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等。最高法院規定了詐騙罪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可結合制定本地區的數額標準。詐騙罪的犯罪數額累計計算,不滿足構成詐騙罪的金額仍可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以上是對詐騙罪立案條件的簡要解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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