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必須符合裁員條件和裁員程序才可以裁員。
法律依據: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第四條 我國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是: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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