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議解散公司,但只有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情況下,上述股東才能提議解散公司。
一、股東有什么退出方式
股東退出方式,一般如下:
1、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出公司;
2、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連續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
3、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現的,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在;
5、解散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東在什么條件下可以申請公司清算
股東在下列條件下可以申請公司清算: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2、申請主體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后,應當在十五日之內開始清算。
三、股東提出解散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股東提出解散公司的條件有: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等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2、申請股東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3、股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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