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期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而定,一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標準包括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以上、其他耕地2公頃以上、其他土地33公頃以上,或者涉及嚴重破壞、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引發糾紛或其他嚴重后果。
法律分析
一、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1、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規定是:情節嚴重的,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公頃以上;
2、12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雖然占用的土地數量不符合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導致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植被受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相關單位和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發糾紛,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拓展延伸
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罰幅度與司法實踐相關聯的研究
《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罰幅度與司法實踐相關聯的研究》是一項深入探討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罰幅度與司法實踐之間關系的研究。該研究旨在通過對相關司法實踐案例的分析和比較,揭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罰幅度在不同地區、不同情況下的差異和變化趨勢。研究將綜合考慮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判例等,以期為相關法律實施提供參考依據和合理的刑罰幅度建議。通過該研究,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實踐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刑罰的態度和處理方式,為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公正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
結語
《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罰幅度與司法實踐相關聯的研究》通過對相關案例的分析和比較,揭示了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罰在不同情況下的差異和趨勢。研究綜合考慮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判例等,為相關法律實施提供參考和合理的刑罰建議。該研究有助于理解司法實踐對待該罪行的態度和處理方式,為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公正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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