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構成輕傷二級以上的成立故意(過失)傷害罪,而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不構成犯罪。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不構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過失)傷害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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