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抵押權可以直接執行嗎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一致的,可以直接執行抵押權,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實現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抵押財產可以不經抵押權人同意進行轉讓嗎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但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其一、抵押人轉讓財產的權利。如合同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抵押人可以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且抵押權不受轉讓行為的影響。
其二、抵押人轉讓財產通知的義務。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財產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雖然抵押人在抵押期間可以轉讓抵押財產,但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切身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法律要求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
其三、抵押權人的要求提前清償的權利。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財產,應通知抵押權人,如抵押權人認為轉讓行為可能損害自己的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將轉讓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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