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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11 03: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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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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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多久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人身損害訴訟時效何時起算

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是:

1、協商損害賠償爭議,但未達成協議的。

(1)自行協商,但未達成一致的,從達不成一致意見之日起計算;

(2)交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調解,但未達成一致的,從接到交警當場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計算;

(3)交警適用一般程序調解,但未達成一致的,從接到交警制作的終結調解書之日起計算。

2、協商損害賠償爭議,達成一致,但一方到期不履行的,從協議書約定履行的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協商損害賠償爭議的。

(1)未達到傷殘的,從醫療終結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2)達到傷殘的,從傷殘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計算;

(3)死亡的,從辦案機關通知尸體火化時間屆滿之日起計算;

4、肇事逃逸的,從接到交通警察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或者從確定車輛所有人、實際支配人和肇事人之日起算。

5、未在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交警隊處理,交警隊決定不予受理的,從接到交警隊送達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6、需要康復治療、后續治療的,從康復和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之日起計算。

7、其他未列情形的,從接到相關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計算。

二、交通事故肇事者賠償哪些項目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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