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協議折價或拍賣抵押物,未清償部分可向法院起訴。折價或拍賣后,超過債權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分析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拓展延伸
抵押權人的權利與責任:抵押房產的管理和處置
抵押權人作為抵押房產的持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房產進行管理,包括確保房產的安全和維護價值。他們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相關義務,如按時支付貸款利息和本金。同時,抵押權人也有權在債務人違約的情況下采取合法手段處置抵押房產,以回收債權。這可能包括通過拍賣、協議轉讓或其他法律程序來變現抵押物。然而,抵押權人也需要遵守法律規定,確保處置抵押房產的程序合法、公正,并盡量保護債務人的權益。因此,抵押權人在行使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確保合法合規地管理和處置抵押房產。
結語
抵押權人作為抵押房產的持有人,享有權利同時承擔責任。他們有權管理抵押房產并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如債務人違約,抵押權人可通過合法手段處置抵押物以回收債權。然而,抵押權人需合法、公正地處置抵押房產,保護債務人權益。行使權利的同時,抵押權人應承擔相應責任,合法管理和處置抵押房產,確保合規操作。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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