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擔保物指已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按我國第34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作擔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財產。
一、所有權轉移抵押權還存在嗎
抵押權成立后抵押標的所有權轉移的并不影響抵押效力,也就是說抵押權還在。
債務人將其向第三人購買的房產,為其與債權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擔保。第三人亦作為借款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方為上述抵押擔保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抵押擔保合法有效。因債務人并未按期歸還欠款,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經法院生效判決,執行法院對上述房產開始執行。雖在法院審理期間,債務人的部分房產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但該行為并不會對法院執行上述抵押全部財產產生影響,該行為僅在第三人與債務人內部產生法律效力。
二、抵押權的實現條件有哪些
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我國抵押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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