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如果不屬于贓物,經過警察調查取證后可以取回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后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可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
第二百八十五條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
結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二)是否采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三)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四)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