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罪犯在服刑2年后,如有悔改或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但減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判決宣判前的羈押期不計入刑期,減為有期徒刑后也不折抵刑期。
法律分析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拓展延伸
無期徒刑減刑后的最低刑期是否可以根據個人表現而有所調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可以根據個人表現而有所調整。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犯罪人員可以通過積極的改造表現、參加勞動、學習、進行自我教育等方式來展現出對犯罪行為的悔過和改造態度。法院、監獄和相關部門會對犯罪人員的表現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適當減少刑期。因此,個人表現對于無期徒刑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具有一定的影響,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刑期的長短。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犯罪人員積極改造,重新融入社會,實現刑罰的教育和社會再生的效果。
結語
無期徒刑減刑后的最低刑期可根據個人表現調整。積極改造、參與勞動、學習、自我教育等方式都能顯示悔過和改造態度。法院、監獄會評估犯罪人員表現,決定是否減刑。個人表現對于減刑后的刑期有影響,調整刑期長短。鼓勵改造,融入社會,實現刑罰教育和社會再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