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可以起訴離婚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一、離婚案件是如何確定管轄的
離婚案件,通常通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就是說,被告在哪個住,就去哪起訴。實踐當中,雙方的居住情況又比較復雜,總結一下,具體有以下幾種最常見的情況:
1、如果被告近一年一直在戶口所在地居住,那就去戶籍地起訴;
2、如果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訴。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那被告當前在哪住,就去哪起訴。經常居住地,就是在起訴時已經在那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
4、如果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起訴,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在國內起訴的,中國的法院仍有權管轄。
二、老公和小三長了孩子, 怎么辦
1、對方出軌起訴離婚要選擇適格的法院管轄:
(1)按照我國離婚管轄的規定,離婚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也就是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就是離婚管轄的法院。但是如果被告住所地(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住了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具體的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管轄的法院是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離婚管轄的法院是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
2、對方出軌起訴離婚,可一并提起離婚損害賠償。
三、如何處理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離婚糾紛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有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婚姻登記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館認證,也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認證。
4.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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