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勞動者加班的標準是:在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周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后安排的工作;標準工時為日工作時間8小時,周工作時間40小時。
一、法定工作時間每周多少小時
法定工作時間每周不超過44小時。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時制度。因生產特點而不能實行上述工時制度的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的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需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工資報酬的情形如下: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工作時間超長處理方式如下:
1、工作時間超時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其按照正常的工作時間來安排工作或者依法向其支付加班費;
2、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或者起訴的方式來處理。
總而言之,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一般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綜合計時制工作規定
關于綜合計時制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的平均工作時間和法定標準中的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其他。
三、勞動法勞動時間的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對勞動時間的規定如下: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法定工作時間,一般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勞動者最多工作的時間。如果超過,一是勞動者有權利拒絕(有法定特別、不可拒絕情況),二是要支付加班費用。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歷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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