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遇到這種情況,員工有兩種處理的方法:員工可要求繼續施行條約,并支付薪金損失到條約再繼續施行時;依照相關法令限定,女性員工在孕期,用人企業不能取消條約,若其違法取消和懷孕的員工的條約,員工要求繼續施行條約的,用人企業應撤除取消條約的抉擇。若員工不愿繼續在這做事的,企業應付員工兩倍的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不得”就是強制性規定,不可違反。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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