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教師產假不包括寒暑假?!秳趧颖kU條例細則》規定,女職工休產假,不論是正常產還是小產一律包括星期日與法定節假日在內,不再補假。另據《國家教委關于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假期間,其寒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請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因此原則上寒暑假對于學校教職工來說是由于工作性質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國家法定假日,所以說跟產假沒有沖突。只能按照產假休息,能不能對重疊的假期另外安排補假。由各學校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勞動保險條例細則》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三十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后,按第十三條關于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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