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具的發票丟失如何處理
1、發票的付款方收到發票后,應當保護好發票,如果發票丟失的,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二、發票丟失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于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遺失發票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書面報告和有關部門證明發票遺失的材料、《發票領購簿》、《發票遺失報告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在《發票遺失報告表》上簽署意見后,應在本市報刊或者其他媒體上進行公告,待納稅人公告聲明作廢后,稅務機關再根據以下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1、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發票,一律于發票丟失當日或次日(節假日順延)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公告聲明作廢。
2、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丟失稅務機關門前開具的發票時,可憑該發票的完稅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重新開具,稅務機關重新開具發票時應在備注欄或空白地方填寫丟失發票的取得單位、字軌、金額、編碼、號碼及丟失發票對應的完稅憑證號碼,記帳時附上丟失發票的其他聯次作為合法入帳憑證,不再補稅。
不能出示該發票的完稅憑證而申請重新開具發票的,一律按規定補稅。
上述是律師整理的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發票的付款方收到發票后,應當保護好發票,如果發票丟失的,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該內容由 舒春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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