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持械未動手的刑事責任認定及量刑標準:一般不追究刑責,僅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未積極參加者可酌情處理,未動手一般不判刑。量刑原則: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刑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定罪證據需符合事實證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排除合理懷疑等要求。
法律分析
一、聚眾斗毆持械未動手如何認定量刑標準?
聚眾斗毆持械未動手的,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聚眾斗毆案件中,一般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其他未積極參加的或者沒有實際參加的人可以酌情處理。如果沒有動手,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判刑的。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眾斗毆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缎谭ā啡蝿盏膶崿F;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三、聚眾斗毆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結語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持械未動手的一般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聚眾斗毆案件,一般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未積極參加或沒有實際參加的人可以酌情處理。如果沒有動手,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判刑的。量刑原則應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考慮犯罪的輕重、社會危害程度,實現刑罰與罪責相適應,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定罪證據需符合事實證據、法定程序和合理懷疑排除等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章 偵 查 第十二節 偵查終結 第二百九十二條 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記錄在案;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在起訴意見書末頁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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