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拒簽勞動合同:1、口頭用工合同不能簽。這種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2、有抵押或擔保條款的合同不能簽。個別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將勞動者的一些證件、財物等作為抵押條款寫入合同文本當中。3、生死合同不能簽。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擅自在自行起草的合同文本中加上傷亡由勞動者自理等條款,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了這種合同,實際發生意外事故后,到時用人單位就會為自己找到開脫的理由。4、附加不合理條款的合同不能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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