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總監理工程師可以下達停工指令:(1)施工作業活動存在重大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2)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3)在出現下列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有權行使質量控制權,下達停工令,及時進行質量控制。1)施工中出現質量異常情況,經提出后,承包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轉異常情況者。2)隱蔽作業未經依法查驗確認合格,而擅自封閉者。3)已發生質量問題遲遲未按監理工程師要求進行處理,或者是已發生質量缺陷或問題,如不停工則質量缺陷或問題將繼續發展的情況下。4)未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而擅自變更設計或修改圖紙進行施工者。5)未經技術資質審查的人員或不合格人員進入現場施工。6)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不合格或未經檢查確認者擅自采用未經審查認可的代用材料者。7)擅自使用未經項目監理機構審查認可的分包單位進場施工??偙O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時,應根據停工原因的影響范圍和影響程度,確定工程項目停工范圍。以下情況,總監理工程師課簽發工程暫停令:(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4)發生了必須暫停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5)承包單位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接受監理機構管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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