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強制停工后,當事人及時補辦了相關手續,或按
要求進行了整改,已消除安全隱患,并配合執法人員進行相關程序調查、取證,之后可以書面形式向管轄大隊進行申請撤銷強制停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合格后,經大隊領導批準,可撤銷;
2、當事人未能補辦相關手續,但其保證不再進行違法施工的,在配合執法人員進行相關程序調查、取證后,經書面保證并申請后,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減少或撤銷強制停工的保安(如撤銷后再次違法施工,執法人員向領導請示后可直接再次采取強制停工)。
一、法院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1、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
2、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并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二、收集資本運作立案要些什么證據
證據的先行保存常見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規,其保存的主體主要是行政關。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而這些保存的證據在以后的訴訟程序中多用作行政機關的證據。
(2)而證據保全多見于訴訟程序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其主體多是司法機關。
證據保存與證據保全有如此區別,應該主要是為了保證證據的客觀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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