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
一、根據法律規定,在保證合同之中,當債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予以償還。二、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1、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3、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5、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6、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并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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