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果雙方共同出資買房并裝修,則應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但如果出資比例不對等且婚姻時間較短,則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
法律分析
婚前一方出資購買、另一方裝修的房屋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可一概而論。如果雙方在談婚論嫁時出於今後共同所有的目的買房,并由一方出資購房、另一方出資裝修的,此種情形下的房屋還是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當然,如果雙方出資比例懸殊,且以後的婚姻持續時間較短,則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出資的實際情況,決定房產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簡單地按雙方各半的比例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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