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間加班費規定 法律分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必須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 法定節假日 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即只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后,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工作,便具有支付 加班工資 的義務,并不受勞動者是否為試用期職工、是否為考察內容等限制。 案例簡介: 2015年3月31日,邱某為期1個月的試用期結束后,因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公司解除了 勞動合同 。邱某雖無奈接受,但提出自己在試用期間,公司不僅經常延長其日勞動時間,甚至雙休日也照樣要求其上班,公司必須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晒菊J為,加班是考察其能否服從安排的內容之一,作為試用期內的被考察對象,邱某不能索要加班工資。雙方為此發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