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補辦時間重新計算有效期:有效期分別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人的相貌是在不斷變化的,這是設定身份證有效期的目的之一。
二代身份證補辦程序
1、申領步驟:
(1)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進行人像采集和指紋采集。
(3)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并留下聯系電話。
(4)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2、人像采集標準:證件照片為申領人正面免冠頭像,不著制式服裝,經常戴眼鏡的必須戴眼鏡照相,要保證人像清晰,無明顯畸變。
3、收費標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丟失和損壞補領,收取證件工本費40元。
4、發證期限:派出所受理申領居民身份證手續后,在60日內將新證發至公民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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