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情況下能夠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保證人的條件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三、能否要回取保候審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監禁,但必須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以擔保被保證人不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保證金擔保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種擔保形式,它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處理措施。如果被保證人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被保證人或其家屬。
關于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遵守的法律規定和保證金的處理問題,《刑事訴訟法》第56條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不是說每一個犯罪嫌疑人或者說被告人都能夠進行的,只有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夠進行取保候審,并且取保候審過程中保證人也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包括履行保證義務等,累犯是不能進行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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