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決定時,罰款有兩種繳納方式,一是當場繳納,二是受到罰款處罰的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拘留期間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繳納。
法律分析
一、拘留罰款繳納方式
作出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決定時,罰款有兩種繳納方式,一是當場繳納,二是收到處罰決定書15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在拘留期間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繳納。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二、治安拘留處罰程序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于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的人,罰款可以有兩種繳納方式:當場繳納或者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的15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在拘留期間,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繳納。對于罰款處罰,被處罰人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天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但在特定情況下,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對于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決定由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治安拘留處罰程序包括調查、決定和執行三個階段。根據不同情況,公安機關會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包括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不予處罰、移送刑事責任以及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其他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四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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