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不小心騙保退回去還算嗎
只要存在詐騙醫保的行為,就算騙保,與是否主動退還醫保報銷沒有關系。
但是主動退回保費的,會減輕處罰,根據詐騙醫保的數額判斷,存在以下兩種情況:
1、詐騙醫保數額未達到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的,不構成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拘留和罰款,主動退回保費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2、個人詐騙醫保,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詐騙醫保,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保險詐騙罪,根據《刑法》的規定進行判刑,主動退回保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符合緩刑條件的可能會判處緩刑。
二、詐騙醫保構成保險詐騙罪的:
(一)量刑標準:
1、對個人的量刑:
(1)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對單位的量刑:
(1)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主動退回保費的:
1、緩刑的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關于退贓、退賠情節的適用:
對于退贓、退賠的:
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三)保險詐騙的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四)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1、司法解釋對于保險詐騙罪的數額的認定標準已經廢止,目前沒有司法解釋對保險詐騙罪的數額標準作出規定,但是根據刑法精神和有關司法解釋體現的量刑原則,保險詐騙罪數額的認定標準應不低于詐騙罪的相關認定標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規定,詐騙公私財物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該司法解釋未規定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
3、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對保險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參照《2011解釋》,保險詐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也應不低于五十萬元,應當以五十萬元確定保險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中規定了對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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