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評估機構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需出具評估報告,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估價報告使用限制,應說明估價報告和估價結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圍及在使用估價報告和估價結果時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項。其中的估價報告使用期限應自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算,根據估價目的和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變化程度確定,不宜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 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
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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