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可以選擇擔保人或保證金作為保證方式。取保候審不會留有案底,但判決會留案底。取保候審需要滿足條件:犯罪情節較輕、患病或孕婦哺乳期、羈押期限屆滿仍未結案、非累犯或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根據《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以及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人可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
一、取保候審是不是需要擔保人
取保候審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擔保人和保證金兩種,申請取保候審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擔保方式。
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取保候審會留案底嗎
取保候審不會留有案底。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到時間予以解除后,并不會留下所謂的案底,但是判決會留下案底的。同時,即使沒有判決被拘留就有拘留證明和釋放證明,同樣會記入檔案里。由于取保候審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此時還不能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因此還不能對其定罪處罰,也就不會留有案底。
三、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患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或身為孕婦、哺乳期婦女,且實施取保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羈押期限屆滿仍未結案,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4.不屬于累犯或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結語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并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可選擇擔保人或保證金兩種方式。取保候審不會留下案底,只有判決才會留底。取保候審需要滿足條件,包括犯罪情節較輕、身體狀況特殊或案件未結等。法律明確規定了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保障了被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五章 對重新犯罪的預防 第五十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無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的,應當指定合適成年人作為保證人,必要時可以安排取保候審的未成年人接受社會觀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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